养老保险有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当然也是有视同缴费年限的!
1998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建立,而在决定中有这么一句话: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对于这句话,一些人简单地将其概括为“退休人员不需要缴费”,虽然通俗易懂,但其实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因为并不是所有的退休人员都不需要缴费,“退休人员想要不缴费就可以享受医保待遇”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即需要有一定时间的“视同缴费年限”。
我国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一样都对缴费年限有要求,只有达到缴费年限后,退休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而国家并没有统一明确缴费年限的数值,目前各个省份都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本省的年限标准,所以不同地方对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要求的规定不一。
大多数省份的标准是男性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25年,女性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20年,但是一些省份的年限要求会更长,比如青海要求男性缴费30年,女性缴费25年。
而对于医保制度实施后一段时间内退休的人员,他们实际上的缴费年限是很短的,并不能达到缴费年限的要求。
但这是因为制度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他们的问题,在过去这么多年的的劳动中,他们为国家的繁荣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这是不能忽视的。
所以在他们退休后,国家肯定要给予他们一定的保障,不管养老保险待遇还是医疗保险待遇都是如此,而能否得到这样的保障主要就取决于他们之前的工作年限能否视同缴费。
目前,可以被视同缴费的工作年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连续工龄。
二、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含街居)企业的连续工龄。
三、1996年1月1日以后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国有集体企业调入人员等)的工作年限。
四、军人服现役年限或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年限(包括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
五、临时工被单位录取为正式职工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年限,经认定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
退休的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能够达到相应的年限要求,就可以享受退休后不缴费的医保待遇。
如果没有视同缴费年限,或者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达不到规定的年限要求,则仍需要缴纳医保费达到规定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后不缴费的医保待遇。
而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证医保基金的稳定性,要求退休人员除了累计缴费年限要达到规定的条件,同时还需要具备一定时间的实际缴费年限,才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比如江苏省规定:
到达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含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比如青海省的规定是:
对于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城镇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2015年底前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201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可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相关待遇。
而如果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可以通过补缴医保费的方式予以解决。
和养老保险不同,目前大多数地区依然允许职工在退休时对医疗保险进行一次性补缴,差几年就补缴几年。
一些地方要求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结合年递增率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还有一些地方没有考虑年递增率,那么实际上会缴费会少一些。
所以说,医疗保险也是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承认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上是由当代的在职人员缴费承担对退休人员历史贡献的责任, 是对历史债务、社会保障制度转型成本的承担,这点和养老保险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