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黄石市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跨缴费年度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2020-11-06 20:29  浏览:2397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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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应在一个社保年度(我省社保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及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为提醒广大灵活就业人员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现就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凡未缴纳2019年6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允许在2020年12月31日前补缴,逾期不能补缴。

2.未缴纳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1年6月30日前补缴,逾期不能补缴。

3.缴纳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在2021年12月31日前补缴,逾期不能补缴,但在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补缴时,只能在我市2021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补缴;2022年1月1日(含)以后不能补缴。

请存在养老保险中断缴费情形的灵活就业人员,抓紧办理补缴手续(到市民之家社保服务区办理打印核定单后,再到代征银行缴费),以免个人退休待遇受到影响。

咨询电话


黄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0714-6573503、6574023 大冶市社会养老保险局:

0714-3105325、8716780 阳新县养老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0714-7350749、7354436


责编|苏财旺 鲁飞

审核|谭丽萍

来源|黄石社保网

【来源:黄石人社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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