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观察
剑荣行业风控观察(2021年第一季度)
2021-04-01 11:41  浏览:899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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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一季度监管概况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以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废除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一行两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等5项通知,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和《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2项办法,发布了《2020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20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2021年2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等5篇报告,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澳门金融管理局签署《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谅解备忘录》。


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的通知、《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共9项通知或决定,对5件规章、12件规范性文件、21件其他制度文件进行集中“打包”修改、废止,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法规体系。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及《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答记者问,并就《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行业自律性组织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私募基金信息报送常见问题示例说明(2021年2月)》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实施《非上市公众公司挂牌推荐和股票发行业务工作底稿内容与目录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业协会发布《2020年中国保险行业银行代理渠道业务发展报告》和《2020年互联网保险市场分析报告》2篇报告。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地方监督管理局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上交所修订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湖南金融办发布了《关于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2020年度分类监管评级的通知》、《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湖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政策解读和《湖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政策解读,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金融办印发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信贷服务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金融办与贵州国康养老金融研究院开展工作座谈会,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省地方监督管理局召开金融支持铜仁市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


重点新规解读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2021年1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解读:


《规定》共十四条,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1)规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本次《规定》则更加统一了私募名称,即应当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三者之一;同时,通过禁止以“基金”或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严厉打击实践中的“假私募”行为,明确私募业务的专属性。在正式出台的《规定》中删除了《征求意见稿》有关禁止基金管理人异地经营及要求整改的规定。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2)重申了“基金管理人集团化运作”的监管要求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3)强调了基金募集环节的规范性要求《规定》中列举了十项募资行为规范准则,再次强调了向合格投资者募集、非公开募集、不得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片面宣传、投向与基金合同约定一致、虚假宣传推介、以从事募资为目的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委托不合格的主体募资等,并要求募集完毕后进行产品备案。


(4)细化“合格投资者”范围《规定》中新增三类“视为合格投资者”的类型,即: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5)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 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 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有前款第(1)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6)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规定》中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基金运营管理环节的规范性要求,提出了十三项规范基金运作行为的准则,再次强调了禁止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以套取私募基金财产为目的自融、不公平对待投资者、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同时,强调了基金运作仅能由管理人开展,其关联方不得从事基金运作行为。同时,《规定》中明确了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制度的原则要求。


(7)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根据《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从严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私募办法》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通过此次《规定》的出台,解决了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法律基础。


《规定》中对整改期限、整改方式进行了明确:对于不符合名称及经营范围要求的,采取新老划断原则,存量不做整改要求;对于从事冲突业务、不符合股权清晰及集团化运作要求、存在分支机构扩募、不符合关联交易机制要求的,限期一年内完成整改;对于存在保底保收益情形的,限期六个月内完成整改,且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对于其他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不合规、不符合合格投资者人数限制、不符合运营合规运作、不符合信息披露措施的,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可采取行政处罚、基金业协会均可依法依规采取自律处理;对于违规开展不得从事的投资活动、违反国家政策的项目的,将不得新增此类投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实现平稳化解。


作为暨2014年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后,首个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与私募基金行业相关的监管文件,《规定》全面总结了私募基金领域的实践经验,重申和强化了私募基金行业执业的底线行为规范,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具有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


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意见》2021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分为总体要求、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5个部分,着手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


解读


(1)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目标任务上,在2021年,深入推进粮食播种面积、生猪产业平稳发展,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农民收入增长等方面改革深入,到2025年,农业农村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


(2)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设置了5年的脱贫衔接过渡期,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接续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已保障农民持续脱贫,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3)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要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稳定种粮农民补贴,坚持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让种粮者有合理收益。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保护生猪基础产能,健全生猪产业平稳有序发展长效机制,积极发展牛羊产业,继续实施奶业振兴行动,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在2021年对生猪、牛羊养殖产业上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该部分还指出了要守住18亿亩的耕地红线,打好种业翻身仗等一系列的举措已实现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目的。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和《部分地方经验做法》2021年2月9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和《部分地方经验做法》的通知 ,《指引》从新车、二手车、报废车等关键环节以及汽车后市场、改善汽车使用条件方面制定多项措施,促进汽车消费,发展汽车金融。


解读


(1)在扩大新车消费方面。《指引》中提出应当优化汽车限购政策,已实施汽车限购的地区,地方政府应从多角度出发解决交通拥堵等问题,从而有序的取消行政性限制汽车购买规定,各地不出台新的汽车限购规定,扩大了汽车消费市场。支持农村汽车消费,释放农村汽车消费潜力,同时加大汽车促消力度、丰富汽车消费金融服务,从而促进汽车消费。


(2)在发展二手车消费方面。一是要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外,不得限制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二手车迁入,这一政策有助于形成全国统一、标准化、高效的二手车市场秩序;二是便利二手车交易,细化“跨省通办”配套举措,保障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在转入地开具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政策落地落实;三是推动二手车信息开放共享,各地加强二手车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运用;四是创新二手车流通模式,加强二手车诚信体系建设与应用。


(3)培育汽车后市场方面。汽车后消费市场是整个汽车消费产业的组成环节,汽车后市场是产业链中最稳定的利润来源,所以增强汽车后市场的消费对促进整个汽车消费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目前的形势来看我国私家车主的整体汽车售后保养服务意识增强,中国的汽车后市场面临一个历史的发展机遇。因此国家也从政策鼓励汽车后市场发展,开展多元化的市场发展前景。一是促进汽车配件流通,鼓励汽车流通企业构建涵盖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多渠道、多业态的汽配流通网络,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从消费者和生产者角度做到需求和服务的匹配。二是培育汽车文旅消费,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基础条件和消费特点,协调推进汽车主题公园、汽车博物馆、汽车影院、汽车赛道等建设,打造各具特色的汽车文化项目,探索住行一体化消费模式。发挥各地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与自身特点相符合的汽车文旅发展模式。三是壮大汽车租赁市场,提供“一点租多点还”“一城租多城还”等服务,为汽车租赁消费者提供更多便利,发展多种租赁模式,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高品质租车消费需求。通过以上措施深挖汽车后市场潜力,形成新的消费增长点。


风控知识小课堂之有效控制供应链金融风险


首先是了解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来源,概括讲,供应链金融风险有两个层面的风险:一是环境性风险或者整体性风险,这类风险不是因为供应链金融操作不当或运营失效产生的风险,它来自于外部环境的突变或周期性波动造成的风险,或者是由于行业的整体状况出现问题而导致的系统风险;二是运营性风险,这类风险是因为组织问题、管理问题导致的风险,属于相对微观层面的风险。之所以要区分不同层面的风险,是在于真正有效控制供应链金融风险,就需要从这两个层面入手,单一层面的管理能不能有效形成供应链金融风控体系与框架。


针对于宏观和整体层面的风险,风险管理的主体应该是监管方,其管理控制风险的维度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制度的规范与完善,良好的金融秩序和公平的交易环境是从根本上防范风险的基石;二是智慧监管体系的建立,也就是如何建立既能有效把握供应链金融运营状况,但是又不能过于干涉市场的管理体系。这一点非常重要,没有监管,市场就会混乱,鱼目混珠,而没有弹性,供应链金融就会缺乏创新,变成死水一潭。因此,确立供应链金融的操作和管理规范,让企业在一定的管理体系和框架内,积极从事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这是非常必要的;三是确立信息安全与治理的体系。供应链金融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往来和金融工具应用,特别是近些年数字技术逐步与供应链金融融合,很多模式开始通过整合行业、搭建平台来推动供应链金融。在这种背景下,如何确保数字信息对于监管方的透明,明确平台或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责任,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与治理体系,这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上述三点对于系统控制风险至关重要。


针对于中微观层面的风险,风险管理的主体是供应链金融的参与各方,有效的风险管理主要是建立三类信用:一是供应链交易结构信用,即围绕供应链运营和交易所形成的信用体系。做供应链金融不能只看某一要素,诸如应收应付,而是要把握整个供应链运营的交易关系、交易的形式、交易的结构、交易过程中的各类函证等等,只有全面地把握这些因素,才能规避风险:二是供应链数字主体信用,即对特定参与方的资信通过多维数字化刻画来进行确认。需要指出的是考察主体信用不能仅仅关注借款人,还需要结合结构信用考察直接关联人或交易对手的状况;三是供应链中物的信用,亦即供应链运营中资产以及资产转化的管理。供应链金融要控制风险一定要牢牢管好供应链资产,这不仅包括某一时点资产的价值、质量等,而且还需要动态地把握资产的转化、价值的变动等等。


发布人:060e****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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