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理知·养老保险条例学习笔记(12)
关于企业职工关系的接续工作从2009年开始就已经进入全面推进的阶段,也相对成熟,但是仍然有很多“农民工”在回到家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也无法满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最后只能转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是,我们国家在当时对于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者之间的衔接,并没有具体的成熟的政策,直到2014年,我们国家统一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政策指导。
201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这是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它使得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但同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我们国家各类人员在城乡间的流动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他们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时间里,可能会在同时段或不同时段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只有解决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才可以保障他们参保缴费权益的完整性。
所以,在2014年2月24日,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对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几个关键内容,下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办法》的适用人群?办理手续的时间节点?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当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如果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话,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前,就可以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一般是不办理两种制度的衔接手续的。如果在同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那么就是按照各个制度自身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二、《办法》规定的衔接条件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在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如果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当然,这里也包含了延长缴费至15年的,就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那如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呢?
他们就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的待遇。
三、《办法》规定的养老金待遇领取地的确定
如果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要先按照(国发办[2009]66号文件)确定城镇职工养老待遇的领取地,先把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全部归集到待遇领取地,然后在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再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过去。
如果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那么就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转入就可以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般都是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的,所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待遇领取地就是户籍所在地。
四、《办法》规定的缴费年限的计算
如果参保人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但是,如果参保人员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就不可以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原因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两者之间的缴费标准差异很大,如果采取一年折算一年的方法,会导致低缴费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换取高缴费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高额待遇的不合理情况。如果采取按缴费额度折算的办法,会出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的情况,而按照对等原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会出现缴费一年折算为十年甚至几十年的情况,这也是不恰当的。
五、《办法》规定的基金转移
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要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但是对于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的,却没有规定要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
主要原因有几点: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是由单位缴费的,是国家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安排,既是为了解决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也是为了均衡单位的养老负担,体现的是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与个人账户功能和权益归属不同,它不是属于个人所有。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的时候规定划转12%的统筹基金,主要是为了适当平衡转出与转入地区的基金支出负担,否则就会影响到参保人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之后的养老保险权益。但是,在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不转移这部分资金也不会影响其应有的养老金水平。
3、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年限不足15年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仅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如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统筹基金并计入其个人账户会造成两类制度在政策上的不平衡,并不合理。
4、社会保险法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从这个政策引导上我们发现,国家是希望激励农民功能等群体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虽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的费用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的费用要多,但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也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要好。
六、《办法》对于重复参保和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理
根据规定,当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并且去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时候,若发现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转入地的社保机构会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间段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给本人。
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12X重复缴费月数
这也提醒我们,无论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只参保一个即可,不要重复缴费。
另外,如果出现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那么就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保后,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会退还给本人。
如果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那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就会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话,就退还给本人。
如果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就会向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发送抵扣工资单,通知其协助抵扣。参保人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完成抵扣后,应将协助抵扣款项全额划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地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总的来说,就是一旦出现重复领取养老金,就必须要退还给社保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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